法学院学业管理办法(2017年修订版)

发布时间:2023-05-30
发布者:法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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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为了加强学生学业过程的动态管理,根据学分制管理的特点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学业基本要求

第一条 学生应按照学籍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,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。

第二条 学生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课程修读的资格;课程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(采用百分制记分的必须达到60分及以上)方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。

第三条 在读期间,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以20-24学分为宜(包含实践类课程学分),且最高不得高于26学分,最低不得低于18学分(毕业学年除外)。每学期开学2周内,我院将审核学生的修读情况,指导学生完成全部选课工作。除毕业学年外,对于课程总学分低于18学分或高于26学分的情况,学生应及时办理相应的修课或退课手续,如逾期不办理,将由教务部强制执行,以符合学分修读要求。

第四条 除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外,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,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申请超额修读学分。审核标准为:

1.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≥8门,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≥85分且单科课程成绩≥80分者,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28学分。

2.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≥8门,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≥90分且单科课程成绩≥85分者,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32学分。

3.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≥8门,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≥90分且单科课程成绩≥88分者,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40学分。

第五条 除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外,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,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兼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外的课程。如符合课程先修条件者可于每学期第1周内向我院提交申请。

第六条 每学期成绩发布后,我院将及时完成学生的学业统计,并指导学生根据自身学习进度合理规划学业安排。

第二章 学业审查制度

第七条 学年结束时,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以下要求的学生,方能进入高一年级学习:

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36学分,方能进入二年级学习;达到76学分,方能进入三年级学习;达到124学分,方能进入四年级(毕业学年)学习。对于二年级结束时已达66学分但未达76学分,三年级结束时已达118学分但未达124学分的学生,且前一学期没有不及格成绩,建议学校不进行年级变更。

第八条 每学年结束时,我院将对学生是否达到进入高一年级学习的条件进行审查;其中,未能进入毕业学年者,将不得安排毕业实习、毕业论文。

第九条 每学期期中第10-11周(如遇春秋假,顺延一周)接收提前毕业申请,初审时默认本学期成绩合格,初审通过则可以进入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安排计划。申请当学期成绩发布后到新学期开学第2周结束前,根据学生成绩、课程修读情况及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工作进度安排,进行复审,我院将严格规范学生进入毕业论文环节的前提条件,确保其毕业实习环节执行到位,并最终将复审结果报教务部备案。

第十条 我院对毕业学年学生的学业修读及完成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与管理,合理安排学生毕业环节的相关教学活动。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皆不安排在暑假。毕业实习前一学期,默认学生本学期成绩合格情况下,进行毕业实习计划安排。毕业实习当学期,学生冲突课程不得超过2门,学分合计不超过5学分,包含免修或重取免听的课程。不符合条件者,默认中止毕业实习,先修读其他未取得学分课程。

第三章 学业警示制度

第十一条 当学生的学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,学校将对其进行学期学业预警,由教务部统一出具《学业警示通知书》,发各院系并寄送学生家长,院系协助送达学生本人。

1.一学期缺考或禁考的课程累计达到3门及以上。

2.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及以上,或者累计达到8学分及以上。

第十二条  对于未达到进入高一年级学习学分要求的学生,学校将对其进行延长修读年限预警。我院将于每学年学生注册前,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部。教务部核实院系审查结果,出具《学业警示通知书》,发给院系并寄送学生家长,院系协助送达学生本人。

第十三条 受到延长修读年限警示的学生在接到《学业警示通知书》后一周内向院系辅导员提交《学业改进计划书》,辅导员认真审查并帮助学生做好学业规划。

第十四条 对于多次警示无效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学业的情况,不适合继续学习者,应予劝退。对于应予以劝退的学生,我院将在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内及时处理。

第十五条 我院通过加强家校联系,增强学业导师学业指导等方式,加大对学生学业的督导,密切跟踪学生学业进展情况。每学期开学初,受到学业警示学生成绩情况将告知辅导员和学业导师。辅导员将与家长取得联系,及时反馈学生在校学习情况。原则上,学业导师每学期至少和指导学生会面指导交流一次以上。对于学业警示学生,学业导师要与其个别见面交流,了解学生情况,指导学生学业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学籍管理按照《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执行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务部、法学院负责解释。